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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发东与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东,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3174号原告谢发东。委托代理人刘玉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52号金伯爵大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陈帮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张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东与被告邯郸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5元,由原告谢东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