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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繁荣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士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伟。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