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德根诉涿鹿县大堡镇兴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根,涿鹿县大堡镇兴旺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张德根,被告涿鹿县大堡镇兴旺砖厂,本院���审理原告张德根与被告涿鹿县大堡镇兴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