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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现住浙江省永康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