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现住浙江省永康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