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文勤与肖文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勤,肖文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朱文勤。委托代理人唐军(受朱文勤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文芳。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文勤与被告肖文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文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文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文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