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常某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孝东,济阳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