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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喀左县水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