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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卫忠与卞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卫忠,卞志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孟卫忠,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志国,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卫忠诉被告卞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卫忠以被告住所地无法查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孟卫忠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