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发清和罗永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发清,罗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温发清,男,196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永华,男,1983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发清和被执行人罗永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华长期外出务工、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房产、工商均无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发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永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温发清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罗永华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