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魏卫星、陶小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魏卫星,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被执行人魏卫星。被执行人陶小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6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魏卫星,陶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卫星、陶小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28223.00元。被执行人魏卫星,陶小兰在执行中现已全部履行了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