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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成都欧柏住宅设施有限公司、王成桂、刘学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成都欧柏住宅设施有限公司,王成桂,刘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汪兴富。被执行人成都欧柏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桂。被执行人王成桂,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学敏,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欧柏住宅设施有限公司、王成桂、刘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1369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成都欧柏住宅设施有限公司、王成桂、刘学敏。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将上述1案并入本案并案执行,并案执行的金额合计为558436.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1369号并入(2015)成郫执字第1533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