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申请哈尔滨哈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哈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白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俊华,周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2号。负责人沈伟,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代表人曹丽,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哈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05号。法定代表人李财,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代表人曹丽,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白俊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周继燕,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白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周继燕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周继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周继燕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房德林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