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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永礼与XX、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赵永礼。委托代理人李玉田,保定市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丹丹,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2505、2506室。负责人张建。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南安路西侧。负责人陆永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礼与被告XX、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B×××××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B×××××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1辆;二、查封赵新保作为担保提供的位于建华大街1200号综合楼5-402房屋1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明珠审 判 员  苑 辉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