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生豪、严晓红与被告格尔木市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豪,严晓红,格尔木市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马生豪,男,1990年1月14日,汉族。原告严晓红,女,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格尔木市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玉开,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豪、严晓红与被告格尔木市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格尔木市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元,双方纠纷解决。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豪、严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马生豪、严晓红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