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从才因与被上诉人张伦玉、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从才,张伦玉,孙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从才,男,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伦玉,女,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洁管理所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钱益多,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江宁区国土资源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孙从才因与被上诉人张伦玉、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孙从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孙从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从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