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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戴荣与候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戴荣,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波,男,汉族,1960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所在单位成都亿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的公民。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侯仕全,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诉被告候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候仕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荣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荣撤回对被告候仕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戴荣负担。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武 灏人民陪审员  苏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