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南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包南阳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30号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包南阳,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南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南阳的银行存款33500元或价值335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湘MXXX**东丰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包南阳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包南阳的银行存款33500元或价值33500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湘MXXX**东丰田牌轿车,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周恩祖审 判 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