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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田雨波与赵野东、任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雨波,赵野东,任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田雨波,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赵野东,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任玉平,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田雨波与被告赵野东、任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振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卫刚、人民陪审员杨秋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雨波诉称:被告赵野东、任玉平于2013年1月24日从我处借款本金50,000元整,原、被告双方约定欠款利息为月利0.02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前还清本息共计6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6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雨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兴审 判 员  尹卫刚人民陪审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向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