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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但从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但从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张秀华,女,生于1971年10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邹建超,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从光,男,生于1949年4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吴兆齐,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但从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免。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乐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