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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临朐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临朐县某某加油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朐县某某加油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某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郭介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