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裕民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塔城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塔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塔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江审判员 喜 买 尔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