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田清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田清华,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张伟。原告田清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田清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田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张伟、田清华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