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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葆冬与天津市天创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葆冬,天津市天创置业有限公司,王玲,申继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9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葆冬,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淑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迎,天津敬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菁,天津敬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玲,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一审被告:申继之,女,汉族,1998年5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申葆冬,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申葆冬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一审被告王玲、一审被告申继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5)一中民少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葆冬申请再审称:(一)天创公司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只有一个面积数,并没有图纸和尺寸明细。(二)房型图计算的面积与合同面积存在误差,以及存在的下探50公分斜梁等事实,证明天创公司存在故意更改房屋结构、扩大销售面积的行为。(三)针对讼争房屋面积问题,申葆冬自知道面积存在误差以来,就要求天创公司提供两次测量的尺寸明细及设计图纸,并提出退房及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费用,均遭到拒绝。(四)入住以来,讼争房屋两次漏水,并且房屋买卖合同及住宅说明书中承诺的可视电话等设施一直没有到位。故申葆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天创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申葆冬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葆冬提交的新证据已在一审中提交,所有证据已经在一审中经过质证,且申葆冬在两审中从未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三)对申葆冬再审申请中所提到的房屋漏水等问题,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申葆冬拒付房款的合理理由。申葆冬提出的要求天创公司双倍赔偿房款的诉请,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应驳回申葆冬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葆冬与天创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天创公司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量大队出具的《房产成果测绘报告书》中确定的讼争房屋面积,要求申葆冬补交面积差额房款,符合法律规定。申葆冬以讼争房屋内下探50公分斜梁为由拒付面积差额房款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葆冬提出讼争房屋漏水,房屋买卖合同及住宅说明书中承诺的可视电话等设施没有到位等问题,以及其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双倍赔偿房款请求,均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申葆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葆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彤代理审判员  于轶男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