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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张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峰,张令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刘培峰,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令彬,男,4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宪亮,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峰诉被告张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培峰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