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张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峰,张令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刘培峰,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令彬,男,4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宪亮,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峰诉被告张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培峰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