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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李占亚、彭鹏、王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李占亚,彭鹏,王争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1971年7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占亚,男,汉族,1981年6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彭鹏,男,汉族,1984年8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争帅,男,汉族,1982年10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占亚、彭鹏、王争帅的银行存款390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