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帆与赵凤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民,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63-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民。被执行人张帆。申请执行人赵凤民与被执行人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13)龙民一初字第31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4月14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708810.8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某、陈某某、游某某对本院查封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紫园路XX家园X栋X幢XXX房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该房产属案外人吴某、陈某某、游某某所有。因该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本院对该房产已解除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3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