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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安全与王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全,王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06号原告王安全,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杰,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全与被告王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全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安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王安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