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邓志恒与被执行人稷山县润林蜜枣加工厂、任金旺、任巧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稷执字第383号稷山县润林蜜枣加工厂、任金旺、任巧菊: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邓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稷民翟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志恒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邓志恒工料款45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向申请执行人邓志恒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4085元,保全费2820元,执行费677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琦超联系人:宋勤学联系电话:55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