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村民委员会与郭稳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法定代表人段正友,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郭稳定,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大王镇王守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7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