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