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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承平诉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承平,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邓承平,男,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恬苑住宅小区1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吴汶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承平与被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承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承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承平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妹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