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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汤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左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泓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