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汤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左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泓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