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