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范明江申请芒市丰驰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范明江。被执行人芒市丰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涛。关于范明江与芒市丰驰广告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明江于2015年1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2014)德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各部门查询,除该公司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 元执行员 董诗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