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小亮与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亮,王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刘小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山林、杨春辉,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祥,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益民,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亮诉被告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刘小亮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