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庄万鑫与宋莲莲、李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万鑫,宋莲莲,李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3927号原告庄万鑫,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医生。被告宋莲莲,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管局员工。被告李华东,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律师。原告庄万鑫诉被告宋莲莲、李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宋莲莲、李华东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二被告辩称,我们和原告不认识,原告与我们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是,我们给李冠波担保借了22万元钱,李冠波借给我们2万元使用,我们给李冠波出具了借据,至今李冠波也没有将我们担保的22元借款处理完毕。李冠波将我们出具的借据转给原告没有通知我,现在原告拿着此借据要求我们偿还,我不同意,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8日,被告宋莲莲在李冠波处借款2万元,被告李华东为担保人,共同为李冠波出具了借据。2015年6月,李冠波因对原告负有债务,遂将该债权(借据)转让给原告,但未通知二被告。此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债权,二被告以李冠波与其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而拒绝履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原系由李冠波所有,李冠波将债权(借据)转让给原告时,未通知二被告,该债权转让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效力,现二被告拒绝向原告履行债务具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万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