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人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方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安平,该公司董事长。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仁寿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鑫统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3942元予以扣划,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3511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巍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