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2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盛鼎重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盛鼎重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黄文雅,周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270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盛鼎重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黄文雅,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家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雅,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黄文雅,合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家莉,合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盛鼎重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黄文雅、周家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