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标达科技有限公司、简邦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6-3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承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舒洋,该行员工。被告:珠海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简邦平。被告:简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苏小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429。被告:简邦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13。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6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3年。现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苏小蓉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1号星洲花园95卡的房产(权证号码:02××44)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苏小蓉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1号星洲花园90卡的房产(权证号码:02××23)的查封。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