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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阮建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辩护人阮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由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魏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开始以诱骗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返利来牟利。2012年8月起,魏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晋升”成为传销“老总”,开始管理伞下的传销人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确认被告人魏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魏某甲本人发展的人数相对较少,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地位相对较低,没有从传销活动中获得利益。2、魏某甲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魏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魏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开始以诱骗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返利来牟利。2012年8月起,魏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晋升”成为传销“老总”,开始管理伞下的传销人员。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魏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及辩护人阮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李清养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凭条、证人魏某乙、黄某甲、张某、黄某乙、付某、戴某、魏某丙、黄某丙、揭小芹、刘某、罗某证言、被告人魏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是辖区内多发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不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可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光审 判 员  钟 君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椿红判决书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