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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某某诉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01605号原告陈丽珍。被告解生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诉被告解生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珍因其与被告解生礼已自行和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与被告解生礼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陈丽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丽珍承担。审 判 长  黄永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吴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