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爱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616-1号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马越,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义仲,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军,男,1974年2月28出生,汉族,住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案纠纷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