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赖正岗诉被告宕昌县龙海公司、张益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正岗,宕昌县龙海公司,张益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赖正岗,男,汉族,四川省。被告宕昌县龙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百娃。被告张益军,男,汉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正岗诉被告宕昌县龙海公司、张益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正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赖正岗承担。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