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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赖正岗诉被告宕昌县龙海公司、张益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正岗,宕昌县龙海公司,张益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赖正岗,男,汉族,四川省。被告宕昌县龙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百娃。被告张益军,男,汉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正岗诉被告宕昌县龙海公司、张益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正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赖正岗承担。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