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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xx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636-2号原告张xx,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xx,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xx在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2425960元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xx在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2425960元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