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奈商初字第27号原告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曙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赫希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负责人赵晓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云波,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占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曙光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斯特、赫希伟、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曙光物流公司诉称,2015年7月12日21时许,该公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蒙g****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2公里加500米处,将坐在路面上的周某某碾压,致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与周某某分别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该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1万元。协议生效后曙光物流公司即履行了赔偿义务。蒙g****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曙光物流公司支付相关赔偿款后,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保险金386269元;诉讼费由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负担。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辩称,曙光物流公司起诉所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属实,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曙光物流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部分同意赔偿,首先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21时许,曙光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蒙g****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g606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大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2公里加500米处,将坐在路面上的周某某碾压,致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与周某某分别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该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曙光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1万元。协议生效后曙光物流公司即履行了赔偿义务。蒙g****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1年。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曙光物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保险金386269元。另查明,周某某父亲周某甲出生于1938年2月28日,生有6名子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1、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公交认字(2015)第01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2015年7月17日周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3、奈曼旗某某某派出所关于周某某的父亲周某甲的户籍信息、奈曼旗某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某公安派出所书面证明材料;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5、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损害后果及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某被扶养人等有关情况,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和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交通事故保险金的义务。关于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应当依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毋庸置疑,周某某的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其计算标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没有产生医疗费用,故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医疗费用保险金不应予以支付,人保财险奈曼支公司的该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原告曙光物流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465310元(28350元/年×20年-交强险1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72元/年×5年÷6)、丧葬费2722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42538元的50%,即271269元;上列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4元,减半收取3547元,由原告奈曼旗曙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负担2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