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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商南农商银行与周伟、胡和国、周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胡和国,周海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地址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力,男,系农商银行魏家台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周伟,男。被告胡和国,男。被告周海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周伟、胡和国、周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农商银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被告周伟、胡和国、周海凤已主动归还所借原告农商银行1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借款合同已按约履行完毕,现原告农商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