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英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英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权。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1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胶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没有胶南市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但青岛仲裁委员会在胶南市设有仲裁庭,故应视为仲裁条款有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胶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青岛市只有“青岛仲裁委员会”,并无“胶南市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