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杜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告王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