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方阳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方阳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34号。负责人:胡伟明,系该行行长。被告:方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被告方建军、方阳花、王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阳花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9幢101室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阳花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9幢1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