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生,山西省陵川县人,打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候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山西省高平县人,打工人员,现住和田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候某某在新疆和田皮山县,无法到庭应诉,故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欲到新疆和田皮山县法院处理此事。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艳 来自: